网站源码如何使用(国内涉开源协议典型案例分析)

wufei123 发布于 2024-01-22 阅读(168)

1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独立开发“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 V1.0(简称 VirtualApp V1.0)。

VirtualApp 从 2016 年 7 月 8 日的版本开始引入开源协议,起初为 LGPL3.0 协议,2016 年 8 月 12 日更换为 GPL3.0 协议2017 年 10 月 29 日,原告公司在 VirtualApp 后续开源版本中删除“适用 GPL3.0 协议”的表述。

网站源码如何使用(国内涉开源协议典型案例分析)

2017 年 11 月 8 日,原告公司为 VirtualApp V1.0 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依法享有 VirtualApp V1.0 软件著作权的全部权利2017 年 12 月 30 日由 Lody(原告公司股东、VirtualApp 项目人罗迪) 提交的更新Git 码的 CHINESE.md 文件内载明“VirtualApp(中文名为罗盒)2017 年 8 月份正式公司化运作,当您需要将 VirtualApp 用于商业用途时,请务必联系 QQ1*****购买商业授权……VirtualApp 源代码将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停止更新”。

2018 年 9 月,原告调查发现名为“点心桌面”的软件使用了 VirtualApp V1.0 的代码,将两个软件源代码进行分析比对,两者间 421 个可比代码中有 308 个代码具有实质相似性,有 27 个代码具有高度相似性,有 78 个代码具有一般相似性。

因此,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相似于是,原告起诉福建风灵公司(被诉侵权软件“点心桌面”的著作权人)、北京风灵公司(“点心桌面”的开发者及“点心桌面”软件的著作权人)和腾讯公司(经营被诉侵权软件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的“点心桌面官网”和“应用宝”网站)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涉及开源软件的相关问题根据双方诉辩意见及举证情况,针对本案涉及到的焦点问题,法院认为:1.GPL 3.0协议的内容具备合同特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其二, GPL 3.0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可认定为授权人与用户间订立的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2.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3.被诉行为侵害原告的著作权4.被告福建风灵公司和北京风灵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腾讯公司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意义和启示本案为国内首个明确GPL 3.0协议性质的司法案例,法院明确开源软件维权无需经过所有贡献者的同意或授权,认定开源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开源代码使用者的违约行为会触发协议的“终止授权条款”,由于失去权利来源,使用者需要承担侵犯著作权的后果。

本案为开源软件版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开创性的观点和思考空间2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与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案情简介2019年11月6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柚子”案作出终审判决,号称中国的GPL第一案.在“柚子”案里,原告是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数字天堂公司),被告是柚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柚子科技公司)、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柚子移动公司,合称柚子公司)。

数字天堂公司开发了软件HBuilder,该软件包括三个插件:代码输入法功能插件、真机运行功能插件、边改边看功能插件柚子公司开发了软件APICloud数字天堂公司认为,柚子公司的APICloud使用了上述三个插件的GPL开源代码(协议为GPL3.0),侵害了其对HBuilder享有的软件著作权,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柚子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三个插件属于独立的软件作品,三个插件的文件夹中并无GPL开源协议文件,而涉案软件的根目录下亦不存在GPL开源协议文件的情况下,尽管涉案软件其他文件夹中包含GPL开源协议文件,但该协议对于涉案三个插件并无拘束力,因为被告柚子公司构成对著作权人复制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被告柚子公司在二审中提出GPL协议的“传染性”问题,被告主张涉案软件中既然已经采用了GPL开源代码,那么无论是否仅涉及插件,GPL的传染性也会导致整个涉案软件均应适用GPL协议从而成为可以供他人自由使用的开源软件。

但二审法院仍然不支持柚子公司提出三个插件受GPL约束的抗辩,理由是一审庭审中,柚子公司认可涉案三个插件中并无GPL开源协议,在Hbuilder软件的根目录下亦不存在GPL开源协议,所以对柚子公司有关涉案三个插件应受GPL协议约束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二审法院也认可了GPL的法律效力意义和启示该案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GPL开源协议的第一案,该案涉及到的关键问题是GPL协议的“强传染性“问题,一审法院大篇幅引用了2007年6月发布的GPL协议第3版的规定,二审法院也同样接受了一审法院关于GPL协议效力问题的论述。

这表明我国法院承认GPL协议在中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根据一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来看,法院没有结合开源协议传染性条款相关内容和软件技术细节进行深入审查讨论,判断依据简单,在认定涉案软件是否适用“传染性”的问题上仍有进一步商榷讨论的空间。

3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案情简介201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不乱买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本案中,原告是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亮时尚公司)与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乱买公司)。

不乱买公司开发了“不乱买时尚海淘软件”用于网站运营闪亮时尚公司也开发了网站运营软件不乱买公司认为,闪亮时尚公司的相关代码文件使用了不乱买软件的源代码,侵害了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闪亮时尚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的网页仅有前端代码明确使用了开源代码,原告主张权利的是其后端代码前端代码开发主要是指前端用户可见的操作界面如页面布局、交互效果等页面设计的一种实现方式,后端代码开发则主要是指后端用户不可见的服务端相关逻辑功能等模块的实现,二者展示方式不同、所用技术不同、分工亦有明显区别,属于可独立的程序。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GPL3.0协议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对涉案权利代码并无拘束力在二审中,被告上诉称原告的前端代码和后端代码存在交互且没有进行有效隔离,不是相互独立的最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认为,根据GPL3.0协议开源传染性的例外条款对“聚合体”的规定,闪亮时尚公司所称GPL协议的“传染性”应当是指GPL协议的许可客体不仅限于受保护程序本身,还包括受保护程序的衍生程序或修订版本,但不包括与其联合的其他独立程序。

本案中,虽然不乱买公司认可其前端代码中使用了GPL协议下的开源代码,但其主张权利的是后端代码,其后端代码是独立于前端代码的其他程序,并不受GPL协议的约束,无需强制开源意义和启示最高院的在该案中的二审判决引用了GPL.v3开源协议中对开源传染性的例外条款。

突出体现了基于对程序之间关系的深入分析、综合判断涉案程序是属于“衍生产品”还是“独立程序”的总体思路这体现了我国法院对于涉开源协议相关案件审理理论和方法的进步,也更符合开源社区和其他国家司法实践中的主流思路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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