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茶观点 |由新闻资讯类APP引发的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思考

feifei123 发布于 2025-02-26 阅读(24)

*律茶娱乐法(ID: lvchayulefa)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律茶君每次换乘地铁的时候,基本上都能看到今日头条的广告宣传语,久而久之,就潜移默化的对今日头条产生了浓烈的兴趣于是下载安装了该APP。

APP上有很多诸如“热点、视频、图片、段子、社会、娱乐、财经、汽车”等各个领域的资讯在使用过程中律茶君发现今日头条似乎并不生产内容,而只是向用户分发内容其实有很多类似于今日头条这种不生产内容而只分发内容

的资讯类APP平台内容的来源主要有:(一)转载自各大传统媒体及各个网络平台;(二)来源于签约的合作方;(三)利用爬虫技术从各个网站爬取得来这种运营模式也时常让今日头条等类似的新闻资讯类APP面临版权、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诉讼纠纷。

一、未经版权人许可,因擅自转载文章而引起的版权纠纷实例:2017年腾讯公司诉今日头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百余起纠纷案案情今日头条(经营者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在其客户端推送了百余篇文章(文章举例如:《康师傅娃哈哈难再讨消费者欢心?触及数双双下滑》、《专访蔡振华:郎平用人不疑足球要学女排精神》、《优客工厂与洪泰创新空间合并》、《死掉的创业公司犯了哪些错误》、《平安集团进军互联网主攻互联网金融和医疗健康》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为该百余篇文章的著作权人,认为字节跳动公司在未经许可情形下擅自转载,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向海淀法院提起百余起诉讼,要求今日头条经营者字节跳动公司支付每案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赔偿款。

字节跳动公司辩称其基于授权协议从第三方处转载了涉案作品,有合法来源;且腾讯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涉案作品属于新闻类作品,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受关注时间较短海淀法院认为:字节跳动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因此侵犯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字节跳动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字节跳动公司辩称其基于第三方的授权从第三方处转载了涉案作品,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系来自于第三方的合法授权,因此对于字节跳动公司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赔偿数额,法院主要基于作品的性质、篇幅、时效性、知名度以及权利人/侵权人在商业使用中的获利等来综合考量。

那么,今日头条作为新闻资讯类APP,涉案的文章是否属于“时事新闻”的范畴,涉案文章是否可以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今日头条是否可以不经准许而自由转载?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立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即,第五条中规定的这三项是无著作权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各个平台均可自由转载,无需经过任何人的授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1款对于“时事新闻”定义为“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即纯粹的新闻是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若是作者在写作时进行了独创性的加工,形成了作品,则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结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时事新闻”的定义来看从涉案文章的标题以及内容,可以看出其并非“时事新闻”,而是已经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今日头条若是转载,需要经过权利人的授权后方可行使二、与合作平台方签署产品接入合作协议,因合作平台方的图文或者视频内容侵权而导致的版权纠纷。

实践中,新闻资讯平台之间也会有合作的情况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产品接入合作协议》,甲公司在其APP上提供接口,乙公司通过该接口可将甲公司APP上的图文引入其APP上,以供平台上的用户浏览若是甲公司APP平台上有的图文作品为侵权内容,而乙公司接入该侵权图文后,遭到版权人的起诉,乙方是否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呢?。

根据API应用程序接口技术的工作原理,通常提供API接口一方与使用API接口一方存在密切联系,出于数据连接安全性与稳定性的考虑,通常须通过用户名与密码输入方能进行连接此外,双方还会基于此种模式的合作,来分享平台投放广告所取得的收益。

因此,使用API接口的一方应当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尽到合理审核的义务,审核提供接口的一方是否是内容的权利人对于电影、电视剧以及综艺节目这种类型的内容而言,其创作需要较高的物质设备条件,通常个人的力量或者少数几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创作完成的,个人通常不享有该类作品的版权,且该类作品中都会有明确的署名,因此,在此类内容的网络传播中,比较容易认定提供者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

但是对于文字作品、摄影作品以及美术作品这种类型的内容而言,鉴于较多平台用户会将其自行创作的文章、照片或图片等上传至网络与网友共享,且此类作品的创作通常并不需要过高的物质设备条件,因此,在此类内容的网络传播中,很难认定提供者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

鉴于在审核权利人上存在的困境,对于使用API接口的一方来说,稳妥起见,由提供内容的一方来说明其是否享有内容的版权,有无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或者相应的授权文件,并在相应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由提供内容的一方来保证对其内容享有合法的版权,若是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愿意对此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若是使用API接口的一方未尽到上述审核义务,当因来自于提供API接口的一方的内容发生版权纠纷时,使用API接口的一方,很难免责三、因利用爬虫技术从各大网站爬取内容,筛选分类后展现在自己平台上而引起的版权纠纷。

网络“爬虫”,又被称为网页蜘蛛,网络机器人,其按照一定的规则,自动地抓取网络信息的程序或者脚本“爬虫”不仅能够爬取视频信息,更可以爬取商品类目、图片、评论、价格、个人信息等关键数据爬取的流程可以简单理解为:首先,将全网已知的视频、图文站点进行扫描,爬取到视频、图文信息;第二,将爬取到的信息整理和入库,将爬取的信息与已入库的作品介绍等信息进行比对,已有的信息进行合并,新的作品信息入库;第三,建立索引,对标题等信息建立文字索引,通过过滤关键词排除非法的信息,不予建立索引;第四,建立文字索引后,将内容分类到自己的APP。

实践中有的资讯类APP采用爬虫技术抓取别的网站内容放到自己平台上,权利人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其断开侵权链接并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对于采用爬虫技术爬取内容是否涉及侵权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看在爬取的过程中是否采取了破坏措施。

若是在爬取的过程中采取了破坏措施,违背了《著作权法》中禁止规避、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则构成特殊侵权二是看是否对爬取的内容进行编辑整理,是否从中直接获利若是对爬取的内容进行编辑整理,将爬取到的内容存储到自己的服务器,并从爬取的内容中获利,则违背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导致原发媒体网站的用户群体流失,则此种行为通常构成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通过爬虫技术来实现数据的抓取,在技术上并不难,但是这样的话很可能摊上官司,对簿公堂,且败诉率较高对于数据的获取和使用,不再是一个技术问题、商业问题、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稳妥起见,互联网公司想要利用别家平台的数据时,还是要遵循API协议或Robots爬虫协议,抑或通过正式协议合作。

互联网公司不能违背某平台意愿抓取其数据四、对于资讯类APP运营模式及合规化运营的建议等遇到了法律纠纷再去千方百计想办法、绞尽脑汁找证据,无异于亡羊补牢建议各资讯类APP的运营主体能够防患于未然,提前分析、核查APP产品各个模块的内容、运营模式及收益模式,对APP产品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现状、运营中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分析,逐一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重点核查及完善事项如下:一、公司现有的经营范围以及资质是否能够涵盖目前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公司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涉及到行政审批的事项,应当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常见的资质审批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二、资讯类APP中是否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用户注册/上传图文、视频等内容前,是否有专门的用户注册协议及版权声明,明确告知用户仅可以上传其享有版权或者合法授权的作品,不可实施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行为。

是否有通畅、便捷的维权途径,在权利人对于侵权内容投诉时,及时将侵权内容下架三、对于来源于第三方的内容,是否取得了合法的授权,是否与第三方签署授权使用协议或者合作协议,在上述协议中,第三方是否保证其为图文、视频等内容的权利人,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双方如何进行维权,若涉及到侵权赔偿责任,由哪一方来承担或者双方按照什么样的比例来分担。

另:文章配图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小编▶ 往期深度好文推荐▶律茶观点 |翻唱惹的祸——翻唱如何避免侵权?▶ 律茶观点 |企业投融十连问第一弹▶律茶观点 | 股权架构设计—— 不可不知的几个要点▶律茶观点 |创投项目圈子管家纠纷案-解读背后的债转股安排

▶ 律茶观点 |“嬛儿”带你看避开教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打开方式▶律茶观点 |透过案例来看避风港原则的适用(续篇) ——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为视角▶律茶观点 |从漫威系列看IP贸易之法律问题

▶律茶观点 |崔永元揭底“阴阳合同”,范冰冰等明星该何去何从?▶律茶观点 | 网络电影第一案—— 网络电影也是电影,IP授权协议怎么签?▶律茶观点 | 从《花千骨》游戏侵权案,看游戏著作权保护▶律茶观点 | 境外投资监管新规下,游戏公司出海的第一道坎

▶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网络游戏开发涉及的法律点滴▶想当四大名捕?以经典案例引你一探作品改编和她背后的故事天驰君泰“律茶娱乐法”律师团队是专门立足于研究文化产业法律问题、控制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的全方位法律服务机构,同时也是文化行业投融资的有效平台。

服务领域包括电影、电视、音乐、文艺演出、网络文化和动漫、游戏、新闻出版、休闲旅游、体育、文化展览、艺术品交易等文化娱乐及互联网领域;服务范围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境内外文娱项目投资/制作/国内外发行、企业设立/变更/运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产品备案/募投管退、新三板挂牌/IPO、特色小镇、艺人经纪、版权登记、商标保护、纠纷处理暨诉讼仲裁等,。

为企业提供全程、全方位、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A座6层电话:010-61848310Email:secretary@teatimelaw.com

亲爱的读者们,感谢您花时间阅读本文。如果您对本文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联系我。我非常乐意与您交流。

标签:  内容 公司 作品 侵权 著作权法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