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类公众号排名榜最新(医院公众号宣传治愈病例,认定为发布商业广告?)

feifei123 发布于 2025-02-26 阅读(19)

某公立医院在自有微信公众号发表了一篇文章,介绍该院成功开展首例甲状腺微波消融术治疗弥漫性甲状腺肿伴甲状腺功能亢进症[Graves病]文章先介绍了患者李女士的病情——患甲亢8年有余,长期服药无法停药,甲状腺肿大,用药影响备孕。

李女士不愿意选择“131”碘、开放手术,最后选择了该医院微波消融治疗技术然后详细介绍了手术方法和过程、术后三次超声波复查的结果,显示李女士长达8年的甲亢被痊愈文中还指出目前对Graves病临床最常用的3种治疗方法的均存在不足,但该医院采用的超声引导下经皮微波消融术是近年发展起来的一种微创治疗技术,具有微创、安全、不留疤痕等优点,逐渐成为甲状腺疾病微创治疗的研究热点和趋势。

超声引导下经皮甲状腺微波消融术治疗甲亢具有创伤小、恢复快、安全可靠、不影响美观等优点,疗效确切,克服了传统3种治疗甲亢方法的缺点文末,介绍了该院内分泌科科室主任的姓名、职称、诊疗特长、学术任职与荣誉、出诊地点和时间。

这篇文章,是否属于商业广告呢?01这篇文章形式上符合医疗广告的构成要件《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这篇宣传文章,采用微信公众号的形式发表,详细介绍治愈病例的过程且在文末对医院的科室及专家进行简介显然是具有推广该医院医疗服务的目的。

可以说,从表面上看,这篇文章形式上符合医疗广告的构成要件但是,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

后半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属于但书,也就是说,后半句的情形是不属于商业广告的因为商业广告的核心特征包括营销性、媒介性和自愿性,而自愿性特征就表现为商业广告属于言论自由,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做不做广告,如何做广告,都是商家的自由,当属一种“法律权利”,而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展示”的“法律义务”。

如果法律法规要求商家必须向社会公开披露一些与商品和服务有关的信息,则这一要求必然体现为一种“法律义务”,对这种法律义务的履行,即便是客观上具有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效果,同时采用了媒介形式进行传播,也不应认定为是商业广告行为。

02治愈病例不属于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的范围(一)规范性文件《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国卫办发〔2021〕43号)关于“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和“服务类信息”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于2021年12月29日印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七)招标采购信息;(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九)咨询及投诉方式;(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另行制定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制定本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第十条规定:“本办法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分为资质类和服务类两类信息:资质类信息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或政府部门指定的,带有强制性公开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信息,以及通过许可、审批、备案、评审等取得的相关资质信息;服务类信息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公众需要或关注的服务信息”。

对于“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和“服务类信息”的定义和范围,《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并未明确,需要引用其他的文件(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关于“科普健教”和“服务类信息”的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2年1月14日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附件1是《医院信息公开基本目录》,信息类别分为“资质类”和“服务类”,其中资质类包括“机构及人员识别、设备及技术许可、研究平台情况、价格”,服务类包括“环境导引、诊疗服务、行风与投诉、科普健教、便民服务”。

其中“科普健教”包括健康科普(健康保健及疾病防治、康复等方面的科普知识)和健康教育(开展健康讲座等健康教育活动的时间、内容、地点;患者健康教育制度及流程等;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度及管理办法)经比对,治愈病例不属于服务类信息中的“科普健教”信息,也不属于其他服务类信息或资质类信息。

(三)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卫宣传发〔2022〕11号)关于“健康科普知识”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国科协、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于2022年3月2日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卫宣传发〔2022〕11号),指出:“本意见所指健康科普知识是以健康领域的基本理念和知识、健康的生活方式与行为、健康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呈现和传播的信息。

……鼓励各主体制作、发布、传播有利于促进公众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理念和自觉承担社会健康责任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普及卫生健康相关法规与政策,提升公众维护他人健康的社会责任意识;2.普及科学健康观,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健康,理解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了解医疗技术的局限性,尊重医学和医务人员,共同应对健康问题;3.普及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知识,推动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4.普及预防疾病、早期发现、紧急救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应急避险等必备技能,自觉维护自身健康;5.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养生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中医养生保健技术与方法。

”经比对,治愈病例也不属于上述“健康科普知识”的范围综上,上述几个规范性文件表述的有关医疗机构信息公开的事项,均不包括宣传治愈病例目前也尚未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治愈病例是属于与医疗服务有关的应当由经营者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

03已生效的行政诉讼案例支持认定此类信息为医疗广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2号王海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不履行医疗广告监管职责案中,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提交的网页截图,深圳鹏程医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鹏程医院与美国MayoClinic专家合作白癜风项目研究成果:IM-A白癜风免疫康复疗法”、“华南地区最好的大型白癜风研究治疗医院、数万案例见证效果”等信息,均系鹏程医院通过其网站介绍、宣传其医疗技术、诊疗方法或治疗服务,属于上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广告的范畴。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关于鹏程医院在其自设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不属于广告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区分“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的关键在于确认相关信息是否指向特定的医疗机构或该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如果该信息涉及到对特定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介绍或宣传推广,应认定为医疗广告;反之,则应属于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的范畴本案鹏程医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有关“鹏程医院与美国MayoClinic专家合作白癜风项目研究成果:IM-A白癜风免疫康复疗法”的信息,明显属于鹏程医院对其医疗服务的宣传、推广。

该信息指向的是鹏程医院的医疗服务,应当认定为医疗广告而鹏程医院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什么是白癜风?”、“白癜风有几种类型?”、“哪些部位容易患白癜风?”等信息,并不指向特定的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则应认定其属于“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综上,鹏程医院在其自设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有些属于医疗广告的范畴,而有些则属于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范畴对于其中涉及违法发布的医疗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故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关于“鹏程医院在自设网站上提供的医疗信息应属于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范畴”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上述已生效的行政诉讼案例的判决书指出:区分“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的关键在于确认相关信息是否指向特定的医疗机构或该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如果该信息涉及到对特定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介绍或宣传推广,应认定为医疗广告;反之,则应属于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的范畴。

本文讨论的案例,医院公众号的文章详细介绍治愈病例的过程且在文末对医院的科室及专家进行简介,显然是具有推广该医院医疗服务的目的,应当认定为医疗广告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如果医院仅仅只是利用新闻的形式发布医院获得某项技术成果或治愈某种疑难杂症,并未直接或间接推销所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应归属于医疗广告信息。

本案例中,医院不仅介绍了采用新技术治愈弥漫性甲状腺肿伴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还介绍了该院内分泌科的相关情况和新技术的诊疗效果及相关医生的姓名、职称、出诊时间和地点等,并非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向公众客观披露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等级、使用方法等信息,是商家的商业表达自由,这就属于直接推销其所经营的服务的行为,应当属于医疗广告信息。

作者 | 佛山市市场监管局 张聪来源 | 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编辑 | 陈颖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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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信息 医疗 健康 鹏程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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