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浦东张江警方接到辖区一电商平台报警,自3月中旬起,有大量低价商品被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卖至批发市场公司内部调查后发现,有人利用该平台开展的优惠活动非法牟利,造成公司损失45万元警方接报后,很快锁定两名嫌疑人,他们都是某“买菜平台”的前员工,对于平台优惠活动十分熟悉。
两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大量虚拟账号注册新用户,骗取大量新用户优惠券及邀新优惠券,后利用大额“优惠券”以较低价格大量购入实体商品,转卖后赚取差价,每单至少获利30元目前,两名“90后”嫌疑人已被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此新闻一出,羊毛党们皆瑟瑟发抖所谓“羊毛党”,最初指的是热衷于搜集各类商家开展的优惠活动,并在网络和朋友圈中传播的群体,而其行为被称为“薅羊毛”尤其是近年来,在互联网思维的推动下,各类电商平台为培养用户消费习惯和抢占市场份额,不断加大对用户的营销补贴力度。
当年网约车免费出行和外卖平台免费订餐的场景让人记忆犹新而随着这种市场营销手段的普及,,“羊毛党” 在利益驱使下也出现了与时俱进的变化“薅羊毛”行为从最初的抢夺免费福利和优惠券,到扎堆P2P网贷平台,再到聚集在电商平台上。
“羊毛党”也逐渐从分散个体向团体集聚发展,形成了一种小有规模的副业,甚至发展出了完整、成熟的产业链为了扩大获利规模,他们的手法之一就是利用上游提供的各种个人信息,购买批量注册账号的技术工具,注册各平台账号来模拟普通用户赚取收益补贴,看似每个账号获取几毛几块的小优惠,聚少成多却是上千万的利润,危害性不容小觑。
薅羊毛是互联网大潮下一个不和谐的声音,那么它会带来哪些刑事风险呢?1、诈骗罪最常见的罪名就是诈骗罪,定性的关键在于虚构事实(多个账号),使商家陷入了认识错误,并因此而获利下面这则判决便是典型的例子(2020)浙06刑终369号
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杨某、张某二人经合谋,建立了QQ群,以“兼职刷单”的名义,吸引下家进群,并在群内发布套取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新用户红包(即“薅羊毛”)的教程下家按照教程,通过恢复手机出厂设置等方式,利用从网上购买的手机号,反复注册淘宝账号,骗取淘宝平台派发的面额为人民币10至20元不等的现金红包。
同时,被告人杨某会在淘宝店铺中上架与红包面额相等的虚拟商品,供下线使用套取的红包进行刷单交易淘宝平台误认为存在真实交易,将红包返现打入店铺账号,被告人杨某使用返现购买话费券,并将话费券通过“某某收”平台套现,所得钱款再由被告人张某按照与下家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至少骗得人民币596108.3元。
最终法院判定杨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2、帮信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前面说过,“薅羊毛”如今已经形成了一个专业化、分工明确的灰色产业,当主犯的行为被认定为诈骗罪时,活跃在这个产业上下游的人便也随之踏过了法律的红线。
他们为最终实施“薅羊毛”而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有的是给“羊毛党”提供大量的居民身份信息,供其“实名”注册多个账号有的则更具技术含量,为“羊毛党”开发各种可以规避商家验证机制的程序,以便其更高效地“薅羊毛”。
前者通过不法手段收集公民的身份信息,并且大量出售,可能会被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后者在明知程序可能会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依然提供帮助,则会被认定为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川0114刑初333号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被告人董某、丁某经共谋,先到山东学习,后一起在成都市新都区,并各自购买二手苹果手机、电脑等在该房间内经营“薅羊毛”生意(即用公民身份信息、手机号注册微信号在网络平台上试玩游戏,并通过游戏商家的返现获取收益),后被告人丁某教会被告人易某“薅羊毛”。
因“薅羊毛”需要大量不同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2019年4月,被告人丁某向被告人易某索要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易某从非法途径获取2000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后通过QQ传给被告人丁某被告人董某又从被告人丁某电脑上拷走该2000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存储。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丁某、易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000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盗窃罪司法实践中,“薅羊毛”被定性为盗窃罪的情况也不鲜见。
这种定性的理由在于,诈骗罪的成立要求受害人因陷入认知错误而处分财物,但在“薅羊毛”的过程中中,行为人虽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是欺骗的对象是机器(计算机信息系统)而非自然人机器是没有意识的,也就没有认识,所以机器不可能因为认识错误而受骗。
行为人利用机器作出错误的“处分”行为而获取财物,应被评价为一种窃取行为 下面的判例体现了这样的观点 (2019)川0525刑初232号2018年,施某通过扫码发现“小郎酒”、“郎酒特曲”的红包链接较为简单,于是将自己扫码后的几个链接发送给了被告人潘某,并请潘某帮忙通过软件破解的方式,破解二维码红包链接,以便领取红包。
潘某通过施某发送的链接,通过自己所编程序重新排列数个新的链接,将链接排列后,发给施某,自己亦通过点击链接领取红包,并将该程序发送给施某施嘉福将小郎酒、郎牌特曲的红包二维码链接放到该软件里,生成大量的红包二维码链接,然后使用多个手机多个微信账号点击二维码红包链接盗刷郎酒公司派发的红包,并将部分链接发送给高某等人。
同时,潘某也通过该软件获取链接领取红包法院认为,被告人某、潘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通过盗刷红包的方式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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